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理事会职权: 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 (四)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 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基金会理事长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; (四)决定有利于基金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; (五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; (六)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议,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。 基金会副理事长职权: (一)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; (二)按照常务理事会分工,负责分管基金会工作范围的工作; (三)理事长不在时受理事长委托,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; (四)参加常务理事会议,研究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; (五)对分管的基金会工作负主要责任。 秘书长职权: 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 (二)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 (三)拟订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 (四)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并报理事会审批; (五)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并经理事会决定; (六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八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|
关闭|打印 |
|
|